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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关于《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》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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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0-02-18 13:46作者:欣彩广告网址:https://www.hnxcad.cn

2020关于《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》通知


一、规范户外招牌设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》《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》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98号)等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导则。

二、本市城市范围内的户外招牌,各团体单位、工商经营户办公场地范围内设置,表明其名称、商号、标识、符号等相关标识。

三、门头招牌设置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(楼宇、大厦、公寓、广场等)和单位(商家)招牌;设置位置又分为落地招牌和墙面招牌。

四、门头招牌的形状、规格、色彩、风格等应结合城市景观建筑风格、周边环境统一协调。不得影响破坏原有风貌、轮廓等。

门头招牌

五、门头招牌遵循下列规定:

1、实行一店一牌;

2、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,其形式、体量、色彩、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。

3、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类型规格、尺寸应统一协调。

4、门面招牌设置在门楣位置上;招牌宽度与门面宽度平齐。

5、不得设置伸出招牌。

6、不得在招牌上发布推介产品或经营服务信息。

7、设置招牌不得影响采光、通风、通行、消防等安全。招牌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生活。

8、新建临街建筑、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,规划部门应统筹规划建筑物牌匾、标识的设置,预留招牌位置,并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。

六、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:

1、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。

2、建筑物玻璃门(窗)、玻璃幕墙、观光电梯内。

3、建筑物楼顶。

4、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、台阶设置。

5、利用树木植物或破坏绿地设置。

6、利用城市道路、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路灯灯杆、变压器配电箱、电杆等专用设施设置。

7、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。

8、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。

9、使用 LED 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。

10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。

户外牌

七、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,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统一设置的原则,有规划预留招牌位置的,应在预留位置设置;没有预留位置的,在楼栋一楼大厅或建筑物外墙上合适位置整体规划设置招牌。

八、建筑物一楼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,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,并应与门楣下端齐平;

九、房产销售中心、汽车品牌专营店、加油(气)站、汽车充电站、商业街区、大型商业综合体,经批准可在其建设使用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招牌。

十、在写字楼及住宅建筑外立面、商业裙楼楼顶除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外,不得设置单位(商家)名称招牌。

十一、在商业裙楼位置设置户外招牌的,应当设置在预留的招牌位置;如无预留招牌位置的,应按本导则要求在裙楼外墙上适当的位置整体规划设置。

十二、历史文化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设置,应当与历史风貌、街区特色、传统格局相协调。

十三、门头招牌的设计、制作、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、质量、安全的规定,确保牢固安全,符合建(构)筑物结构荷载、防风、抗震、消防、电气等安全要求。使用材料鼓励使用新光源、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,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,采用坚固耐用、不易褪色的材料。

新门头招牌

十四、招牌内容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规定,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,文字大小比例适当。

十五、设置在主次干道的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明要求配置夜景光源。

十六、户外招牌设置人是户外招牌安全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人,应当加强日常维护、检查。

抄送:市委有关部门   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

市政协办公厅   市中级人民法院    市人民检察院

各民主党派市委

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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